我公司2010年12月向劳动局聘请下岗再就业的本市户口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有一名员工,从签完合同后就开始和其他员工吵架,闹事,后来跟领导吵,问其究竟,她的理由是希望装疯装傻,吵到企业开除她,这样她可以获得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开除员工要赔偿一笔钱。今年3月份我们将她调离了另一个部门,为了感化她,还给她适当加了工资,她又开始经常找茬冒犯同事领导,今天她找领导提出,“我乱说话的破坏力是很大的,我是故意这样吵吵闹闹的,我的其她姐妹在其她企业里面被开除都获得几个月的赔偿金,我也想要,劳动法没有规定说话说的不好会被开除,我每天吵,吵到你们忍耐不了,希望你们开除我,你们和我签了一年的合同,算算总共要给我一年的工资,还不如现在开除我,只要赔付3个月的工资给我,对于你们也划得来,我拿了钱就走人,你们也好过了。”她三番五次提出企业开除她的要求,请大家帮忙,对于这种从一开始就预谋签完劳动合同,就不是来好好工作的,故意引导企业去开除她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