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里 有规定满1年公司的年休5天,可以按之后你在职时间计算?我2010年4月7日入职,2011年6月30日离职,已满1年,可公司说要修2010年的年假必须把2011年全做满才有5天!不然按公式满1年后的剩余工作天数84天/365天*5天这样才1天的年休,是否合理。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劳动法的做满一年可以有5天不是背道而驰!劳动法是你做满一年就可以休5天,另一个却是按最后在职天数计算!看来倒霉的始终是老百姓!哎!
单位计算的没错。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扩展资料:
劳动法年假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劳动法的做满一年可以有5天不是背道而驰!劳动法是你做满一年就可以休5天,另一个却是按最后在职天数计算有几天年假!那不意味着之前劳动法满一年的5天纯属数值,公司可以不给你休5天,按你最后在职天数算,要是一人正好做满一年,第二个星期离职了!要求休去年的年假岂不是一天都没有。劳动法的满一年享有5天年假岂变成空谈!看来倒霉的始终是老百姓!哎!
追答1个人正好做满1年,第二个星期离职了,他可以享受“做满1年的”5天年休假;第二个星期离职的,该部分时间按照第五条计算。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劳动法的做满一年可以有5天不是背道而驰!劳动法是你做满一年就可以休5天,另一个却是按最后在职天数计算有几天年假!那不意味着之前劳动法满一年的5天纯属数值,公司可以不给你休5天,按你最后在职天数算,要是一人正好做满一年,第二个星期离职了!要求休去年的年假岂不是一天都没有。劳动法的满一年享有5天年假岂变成空谈!看来倒霉的始终是老百姓!哎!
追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后,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补充,所以是完全有效的。
工作满一年才能休5天的意思是:工作满一年后,在第二年全年内可以休5天。
有的单位在这方面不计较,或者对政策没有钻研地很细致,也都同意职工休5天。但你单位现在的算法是符合规定的,你到劳动仲裁去告,恐怕没有胜算。可能你原先对年休假的理解有偏差,所以造成“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如果的确认为难以接受,可以先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去咨询一下。
另:未休年假的工资,是日工资数*应休天数*200%,因为原先已经正常支付了当天100%的工资。具体计算办法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