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侵权责任法》未颁布之时,我国立法中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的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隐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也可以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都明确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概念。
与此同时《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凡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一律按照侵犯公民名誉权认定”的规定正式被废止。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对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由“privacy”演化而来,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并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中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①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
②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
③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
④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
⑤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
⑥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
⑦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
⑧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
⑨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