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我朋友在一家国有企业打工(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去的),在2009年6月份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一眼完全失明。后经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定为7级伤残。在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住宿费车费将近6万元。在社保部门只报销了3万不到。他多次找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给解决剩余的医药费及车旅费未果。并且在原单位工作只能领到最基本的工资(由于一眼已失明无法再进行以前的工作,用工单位并没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部门仲裁后说:医药费没有依据只能自己承担。还有就是当时才出院没几天,用工单位就打电话以关心的口吻说一人在家闷,到单位来帮忙做点小的事情,所以在仲裁的时候工伤保险待遇只算了3个多月,住院就住了70几天。我现在怀疑是不是在一开始的时候用工单位就算计好的有意这样做的。我想请问的是:剩余的医药费是不是要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明文规定?本身工伤职工在身体上、心理上已经收到了巨大的伤害,难到还要在经济上在蒙受损失吗?如果是的话那用人单位就没有责任了吗?(它的工程质量有问题但是没有证据)还有就是除了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有没有其它的什么赔偿?可不可申请人身伤害赔偿或者精神伤害赔偿之类的?麻烦各位律师专家给我朋友指点迷津了。 谢谢了!
还有就是在2000年的时候用工单位收了2000元的上岗保证金,我朋友找了一下劳动合同法,上边好像说用工单位不允许收取劳动者的任何费用,用工单位这样是不是违法?可不可以讨要2000年至今2000元上岗保证金的银行同期的利息?

第1个回答  2020-06-11
在工地腰扭伤了几个月不能干活怎么赔偿
第2个回答  2020-05-08
工伤赔付按什么标准赔付呢?
第3个回答  2019-09-26

一般来说,在发生了工伤事件时,应及时去相关部门办理工伤鉴定书,用于以后办理工伤赔偿的办理。那么,工伤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工伤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2]。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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