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两项待遇。
2.只有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其中一至四级伤残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才可以享受伤残津贴的待遇。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故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合同后就无法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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