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已经和一个较大的国企A签过三方协议,违约金为3000,但是待遇什么的都不是很好,当时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签的,
2、正在面试另一个大型企业B,有同学支招:为了不付违约金,可以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说自己的三方协议丢失,申请补办(但是按照我们学校的规则,需要有一个月的公示期)
3、我和A公司签的三方,有两份(校方、我自己)在我手中。
4、我如果重新申请,我手中就有两个有一样编号的三方协议,如果我和B公司签约,这样A公司会不会要我负责,和B公司签的协议是否还有效?对日后影响大么?
5、另外我还报考公务员,7、8月份才出结果,那时候我已经毕业,A公司要求7月1日上班,开始半年的实习期。如果我按时上班的话,报到证之类的东西都应该在A公司,如果我考上公务员,A公司是否会压着我的报到证、档案什么的,让我不能离开?那个时候如果想离开是否属于辞职?
如果签订后违约必须与原单位协商后要回协议,退还学校换取新的协议。如果不能换回新的三方协议重新签订,将可能影响毕业派遣,对自身最终就业产生影响。
就算是协议不在了,也是要依据合同上的约定承担责任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
可以重新申请,但如果违约了,违约金还是要交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其他两方同意,不追究违约责任,既可以重新申请,也可以不交违约金。
2、其他两方不同意,违约金必须交,及时重新申请新的,也是要在交完违约金后。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扩展资料:
三方协议之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
(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1、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2、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3、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方协议之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三方协议之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社部门提醒: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需谨慎选择违约
只可以和一家公司签约,如果不想做了就可以向公司辞职即可,不影响。
就算是协议不在了,也是要依据合同上的约定承担责任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
可以重新申请,但如果违约了,违约金还是要交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其他两方同意,不追究违约责任,既可以重新申请,也可以不交违约金。
2、其他两方不同意,违约金必须交,及时重新申请新的,也是要在交完违约金后。
扩展资料
签三方协议要留心六个细节:
第一,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第二,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第三,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四,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第五,当下许多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就业率,就强迫学生找熟人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这对于毕业生来说是不利的,毕业生不应当屈服。
第六,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四个方面:
1、要明确职务和岗位,否则,用人单位会利用调职的方式,变相压迫毕业生主动辞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要防止用人单位不断用换岗位的方式,反复延长试用期,因为同一个岗位同一个人不能适用两次试用期,而换岗位就没有限制了(其实这招已经不用再防了,根据2008年1月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最低的工资标准,最好能将年终奖用条款固定下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对年终奖定性,这个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利用,将来成为克扣薪水的一种方式;
4、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社保,等于工资减去很多,还不能享受国家和单位的社保福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方协议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三方协议毁约后,重新申请三方协议的,可以与原单位协商后要回协议,退还学校换取新的协议。_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三方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以便于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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