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案一审已判决,财产分割中有一处房产和孩子抚养我不服,判决认为房产证中有男方妈妈的名字,所以不予处理;孩子的抚养判给了男方,判决的理由是在我把孩子接走之前孩子和男方一起住。实事上我的孩子现在42个月,和我们双方共同生活7个月,我单方面抚养了26个月,男方单方面抚养了3个月,现在我又单方面抚养了6个月(就是从起诉到现在的这段时间)。法院并没有针对孩子的生活环境,身心健康进行了解,也没有让我们双方陈述自己抚养的优势。
我现在要上诉,请问:
1、这处房产证涉及第三人的名字,上诉的话中院会判决吗?还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我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怎么做?是不是陈述自己抚养的优势?需要降低抚养费吗?上诉的话中院会判决吗?还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非常感谢!
请问这一处房产,房子在婚前购买,男方父母出的首付,房产证在婚后办理,上面是男方母亲和男方的名字,婚前男方自己还贷,婚后我们又继续共同还贷,现在已还完。我当时提出该房屋我享有婚后共同还贷中属于我的份额及房子从购买之日到现在的增值倍数。法院就这处房子在一审判决中判决因为涉及第三方利益(即男方母亲),所以不予处理。
请问您我现在是对此判决上诉还是另行起诉更好?哪一种更有利?谢谢您!
既然是这样,总之你要上诉,还以一起的好。如果二审仍然维持。再去另行起诉也为时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