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
1、有下列疾病者,普通高校可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不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a)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b)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c)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 患有下列疾病者,医药院校可不予录取:
(1)色觉异常;(2)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5)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3、患有下列疾病者,护理学等专业可不予录取:
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4、考虑到医学工作的特殊性及就业等其他原因,有以下情况的考生慎报医学校校;
(1)患有晕血症;(2)皮肤过敏:如酒精过敏等;(3)乙肝表面抗原携带;(4)由其他疾病引起的脊柱强直,双上下肢不能正常运动、生活不能自理者;(5)各类精神性疾病:如癔病、遗尿证、夜游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