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如题所述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一)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二)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一)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领事关系法主要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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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1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异同

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有相同之处,如:二者保护的对象都是从事非官方国际活动的普通公民或法人,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受保护的公民和法人具有保护国国籍;两种“保护”的实施均需遵守各自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和有关外国国内法,不属于一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法律渊源同出于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应受国家保护的条款,对当事人来说,国籍国政府负有在某种条件下为其提供外交或领事保护的义务,而对于所在国政府来说,国籍国政府享有为本国公民进行领事或外交保护的权利。

但是,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外交保护针对的是外国不法行为,并采取措施追究外国国家责任。领事保护则不是针对国家,而是协助本国国民适用当地救济。针对接受国境内使本国公民或法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任何行为,如普通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甚至当本国公民或法人利益尚未受到现实侵犯的情况下,均可实施领事保护。在此意义上,领事保护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一国通过领事保护的介入,可以敦促接受国更为妥善、公允地处理涉及该国公民或法人利益的事务,防止接受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避免有关问题上升为国家间的争端。

(二)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行使的名义不同,即实施主体不同。外交保护以国家名义行使,而领事保护并非总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有些情况下更直接代表被保护公民或法人从事某些行为。实践中,外交保护通常由大使馆中负责领事事务的外交官具体实施,而领事保护则由领馆中的领事负责执行。

(三)国家在行使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不同。对是否行使外交保护,国家有自由裁量权,无需被保护者提出请求或征得被保护者同意。而领事保护一般是一国驻外使领馆应被保护公民或法人的请求或经其同意后才予以提供。实践中,一国公民或法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可能并不寻求领事保护,也可以拒绝领事保护。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被监禁或羁押的一国国民可以反对该国领事官员为其聘请法律代表、探访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上述行动。

总之,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较为严格,迄今实践较少。领事保护系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重要日常工作,对于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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