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关系与
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一)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二)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一)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
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领事关系法主要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