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的纸质证据是原件,还是只能要复印件?

一场行政官司,说来极度复杂,因一起极度严重车祸出院后继续治疗,西医对视神经损伤治疗不一定在效,转看中医,叫中医按古代建房摔下分人不太清楚开药,是好了一些,又治坏了,打电话12345投诉卫生局无用,起诉市政府和司机时株洲市法院收的是原件,而起诉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沙对应的法院却只收所有纸质证据的复印件,长沙株洲两地法院要的证据不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不知是不是随法院。
“手机现不太行,删除文字不行,这是不小心打的一个字,却不能删,触屏手机,星,请不要看看引号内文字”
我要交原件法院是不是一定要收?还可以补交其他证据么?就是指补交起诉时未交的证据,法院不愿当庭收

般需要原件,但如果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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