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自己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因为提出工伤认定的主体包括职工及近亲属。办理了工伤认定,就不怕公司不赔偿。
2.提出工伤认定的主体包括所在单位,或职工及近亲属。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586号)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586号)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提交材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586号)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调查核实,时间是60日内,所在单位和工伤职工、近亲属对工伤认定不一致的,所在单位必须举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586号)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一般时限最长为6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586号)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注意事项。
(1)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工伤。
(2)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先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在上述一年之内。
(3)如果超过一年,只能由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能申请认定工伤。
(4)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至人民法院。
(5)对于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由单位支付。
(6)对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费用要严格按照工伤医疗目录用药。确实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休息诊断证明。这样能够保证医疗费予以核销,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能够由单位予以赔偿。
(7)对于工伤医疗结束后(包括停工留薪结束后),仍无法正常劳动或者解除合同的。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
7.根据上述规定,你自己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提交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了核实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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