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工合同终止不续签的问题(2009年) 我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与公司签定合同,连续三年,每年一签,2009年7月9日第三份即将合同结束。
现在是5月底,从公司动态来看,他们有意向不再与我续签,但目前尚未书面通知。
问:
假设1:公司提前一个月(即6月9日左右),通知我工作至7月9日后不再与我续签合同,按新劳动法规定,我是否可以要求2个月的补偿金?
是否按: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计1个月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9日---未满一年,计1个月补偿???
假设2:公司即时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违约,我六月份离开公司,那么我又可以要求多少赔偿和补偿?
是否按:
违约金:1个月工资
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计1个月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X日---未满半年,计半个月补偿???
总计2.5个月工资???
不知我对新劳动法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看到有些地方的补偿金好像不是从新劳动法实施(即08年1月1日)开始计的,而是从合同签定日算起,上海怎么算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