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不续签补偿金的问题(新劳动法)

关于用工合同终止不续签的问题(2009年) 我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与公司签定合同,连续三年,每年一签,2009年7月9日第三份即将合同结束。
现在是5月底,从公司动态来看,他们有意向不再与我续签,但目前尚未书面通知。
问:
假设1:公司提前一个月(即6月9日左右),通知我工作至7月9日后不再与我续签合同,按新劳动法规定,我是否可以要求2个月的补偿金?
是否按: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计1个月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9日---未满一年,计1个月补偿???
假设2:公司即时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违约,我六月份离开公司,那么我又可以要求多少赔偿和补偿?
是否按:
违约金:1个月工资
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计1个月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X日---未满半年,计半个月补偿???
总计2.5个月工资???
不知我对新劳动法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看到有些地方的补偿金好像不是从新劳动法实施(即08年1月1日)开始计的,而是从合同签定日算起,上海怎么算的呢????

1、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如果:
(1)单位不和你续约
(2)要和你续约但是降低劳动报酬的
这都属于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补偿金的情形,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未满一年的,6个月以内的补半个月,6个月以上的补一个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持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
(3)如果你主动不续约的,就没有权利要求上面所说的经济补偿金。
2、据您所说,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该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是因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代价。
3、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雇,因为工作时间不同所以补偿不同。
如果单位在中途违法解除的话,还可能被要求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是应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二楼rufire的假设一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楼cjq6364的第2点说法不全面。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你的补偿年限满一年半不满二年应当补偿你二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一个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等。

2.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依法解除,那么应当按照你满二年半不满三年的实际工龄支付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如果是违法解除,那么08.1.1前的满一年不满二年应当支付你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08.1.1后的满一年半不满二年应当支付你2*2=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双倍)。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依法情况下的,赔偿金是违法情况下的。所以三楼cjq6364所说的经济补偿金从08年算起是错误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28
假设一,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约,按照劳动法规定,合同终结,公司方面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假设二,如果是公司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工作时间,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公司应赔偿你1个月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你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还有就是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按期解除后可以向劳动部门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具体按各地方实际操作规定作为标准,部分城市针对外资合资企业是有该项规定的~
第3个回答  2009-05-28
1 两个月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日期计算从08年1月1日到你到离开公司为止的时间连续计算
2 从06年开始计算时间 赔偿3个月工资 按双倍工资计算 标准同上
不是违约金 是因为没提前1个月通知你而给你的一个月代通知金 标准为上个月应得工资
补偿金从06年开始计算
补充问题:补偿金是从08年开始计算 而赔偿金是从在本单位工作之日起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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