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于09年5月25日与我协商,公司受客观因素影响于09年5月份停业,与我解除继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客观因素,二年的保险没有办理,所以因协商不一致,未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于09年5月25日5点30分,强烈要求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签署,公司将马上发函于家中。因不太了解劳动法规,并打算与领导协商。于当日未签署任何协议与通知。因此,公司快递发函如下内容:公司受客观因素影响于09年5月份停业,,现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于09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公司09年5月19日起通知到公司领取并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您无故拖延至今仍未办理,(事实仅仅口头协商,并未让我办理任何手续,并一直工作至09年5月25日)特发此函。请您按通知规定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希望请教各位专业人士:
1.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协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于一天的时间与我签署补充协议,且强烈要求于 09年5月25日5点30分,与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签署,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马上发函于家中。是否违反劳动法规?是否在时间限制上有问题?
2.函中写到“请您按通知规定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我是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损失呢?
3.如按函中要求,于09年5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如按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工作近二年,还是仅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如我与公司因协商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是否可以承担并补交因客观因素,二年没有办理的保险责任。
5.公司与我09年5月25日5点30分发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是否成立????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非常感激,您的回答!!!!!
问题二:请问各位专业高手,公司解除我2009年4月15-2009年12月25日的合同,是否是补尝我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25日,二个月半的经济补尝金?还是仅仅解除我2009年4月15-2009年12月25日补签合同的经济补尝金???当时是补签的一年合同,应是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的合同。可是公司没有补签2008年12月-2009年4月15日的合同,直接补到2009年4月15日-2009年12月的合同。也就是说,我2008年12月-2009年4月15日的合同没有签,但是,当时在岗工作。 因此:
经济补尝:(例)
非常感激,您的回答!!!!!
参考资料:www.gov.cn中国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