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都过世,公婆过世后,婆的姐妹找老公打官司要房产,法院判决房产归老公所有,有判决书,之后更名为老公一个人名字
公婆在世时本人照顾过,请问判决生效房产更名后,算老公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婚后继承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和赠与合同中规定归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想问一下法院判决书判决归夫妻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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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法庭依据法定继承判决,判决书明确:X房产上其父其母份额由我老公继承
这样也算共同财产吗
是的。没有遗嘱即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处理。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就是说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和协商的话,就算共同财产吗
追答应该算他个人财产
追问请问: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种情况属于符合哪条为属于个人财产的依据
婚姻法第17、18、19条三条内容,互为制约、互为补充,完全尊重、不干涉当事人的协商约定,没有约定按规定执行,法院判决归一方的财产,符合第18条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