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1983年结婚,2006年至今分居,结婚时没有结婚证,现在男方起诉离婚,有财产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决?

两套房产:房产证和土地证是男方的名字,有两个儿子,房子是两个儿子所建,女方要求房产证和土地证改成两个儿子的名字才离婚,请问房产问题法院会怎么判决,如果房产没有分清法院会硬判离婚吗?

1、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财产处理规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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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3-07
按你说的情况,对于诉讼要求离婚的请求,如果法院认为符合离婚的条件的话,法院会判决离婚;如果对于财产的分割处理无法达到一致的话,法院有权根据情况作出最终的判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3-07
就你说的情况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婚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证,因为不确定你是原告或者被告,所以无法给你准确的应对策划,但是婚后所得视为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一人一半,女方行为属于自己放弃财产权利,如果男方不同意法院不会支持女方的请求追问

我是女方,是被告,男方起诉离婚,男方起诉离婚是要再婚领结婚证,请问应如何应对?房产过户孩子没有那么多钱过,如果不过户再婚后怕将来与他再婚的媳妇的孩子或他媳妇有财产纠纷,请问女方该怎么来保护自己孩子的权益?谢谢!

追答

就你说的情况需要确定一点,你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对方诉讼离婚的理由是什么,这才是现在最关键的地方,至于财产问题是以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追问

我完全同意离婚,男方民事诉状上写的诉讼理由是:“1983年结婚(结婚证空白,事实婚姻,)2002年后双方感情不合而分居,现已十多年,已经到了无法沟通交流的成度,夫妻关系早已不存在”。请问导致分居的原因男方没有写到诉状上,事实是因为我身体不好,(当时是胸膜炎和抑郁证,结婚前没有)男方嫌弃女方有病,每次回家男方都拒之门外,不让进家,男方写的诉状没有写明这些,法院会怎么判女方提出的财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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