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中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如题所述

一般情况是可以的。法律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的录音录像,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何为侵犯他人隐私?指的是偷偷潜入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器偷拍器获得的录音录像。其他的录音录像,比如与之正常交谈中偷偷录音录像,这种并不侵犯他人隐私,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之前最高院有出司法解释,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录音录像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此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差不多被摒弃不用,一方面此司法解释跟法律有冲突,另一方面,最高院自己的判例也支持了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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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31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7-13
广东胡律师: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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