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接受工作调整的,单位能否降低工资?

问题: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单位与被告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地点为甲地、乙地或其他办学地点。被告先在甲地工作。 此后,原告单位机构调整,通知将被告工作地点改为乙地。被告因为不接受,没有按时报到。而后原告单位通知将被告工资降为本市最低工资。被告主张补足工资差额,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 审判意见:如果能够查明用人单位一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是正常的,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事先也告知了劳动者,而且对劳动者也无明显不合理之处,而劳动者却拒绝到岗,且不参加工作,则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无不当之处。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调整劳动工作岗位,也不能随意降低其工资报酬。
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要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及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的,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否则,不得调整。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岗位,或者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岗位及工资报酬。劳动者不同意调整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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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05
不可以的,无论是变换工作地点、还是降低工资待遇都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 如果单位执意如此,你可以到劳动部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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