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的法律分析,究竟是合同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如题所述

商品的所有权归超市, 超市在货架上放标价商品是一个要约邀请,你从货架上拿下商品走到收银台付账是一个要约,商家同意以标价将商品出售给你是承诺,只有合同完成后,商品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这时,你才能对属于你的物品进行处分,合同完成之前,你对商品的任何处分,比如说吃喝,在没有同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或者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是破坏了商品原有价值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你事后付钱性质都已经变了,你实际上不是在履行合同,而是在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有法律规制的,具体请参考《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所以从法律层面这个问题的争议根本就是一目了然的。
  特例是你在小商店买水,给老板说,我实在渴的,能不能先喝一口,这也是要约,不过是改变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但是前提是和所有权人进行协商,与所有权人达成了合意,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以改变所有权人履行合同内容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才算是合同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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