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性的疑问,法理问题

昨日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开审,根据相关新闻条目,我看到报道中还显示了付成励女友的证言 为:2003年时,她与该校教授程春明保持了一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与程春明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自愿”,并非有媒体报道的“潜规则”,后来其考上了法大的研究生,也是靠自己的实力,与程春明无关。

众所周知,假如该女友承认其被潜规则了,她要面对的是政法大学的调查,很可能会被开除学籍,面对如此状况,可以推断该女友很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伪证,这样的证据是否真的能为法院所任可?在言之,此类证据的作证,一旦该女友做出某些证言会对自身的情况发生重大影响,对于这样的证言司法部门居然允许披露出来,是否涉及了程序违法的嫌疑?

我真的糊涂,期待高人指点!!
非诚勿扰!纯法理问题,期待有法学知识的朋友解答

她的证词不影响案件的性质,从法律角度讲,无论此女是否被潜规则,付成励故意杀人的性质没有改变。

是否采信证词由法庭判断,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一般证词不会被否认的。

付成励是学法律的,他杀人,并且愿意承担故意杀人的后果。也算敢作敢当了,不过为这种事,也是够荒谬的。

那个死了的教授,道德上有严重的问题,从法律上,他却是完全无辜的受害人。

我悄悄的说,这种教授如果是被车撞死,我会拍手称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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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09
我觉得那个女人的证词根本就不可信。
第2个回答  2009-07-10
这只不过是你的推测,法官不可能因为这些就否认其证言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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