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开审,根据相关新闻条目,我看到报道中还显示了付成励女友的证言 为:2003年时,她与该校教授程春明保持了一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与程春明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自愿”,并非有媒体报道的“潜规则”,后来其考上了法大的研究生,也是靠自己的实力,与程春明无关。
众所周知,假如该女友承认其被潜规则了,她要面对的是政法大学的调查,很可能会被开除学籍,面对如此状况,可以推断该女友很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伪证,这样的证据是否真的能为法院所任可?在言之,此类证据的作证,一旦该女友做出某些证言会对自身的情况发生重大影响,对于这样的证言司法部门居然允许披露出来,是否涉及了程序违法的嫌疑?
我真的糊涂,期待高人指点!!
非诚勿扰!纯法理问题,期待有法学知识的朋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