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8-16
一、起诉的条件以及起诉状应当具有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上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注意是否经过六个月的期限。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起诉书的书写
第二次离婚起诉状的书写与第一次离婚起诉状的书写都应当具备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记明的事项,写明于什么时间起诉过离婚,以及起诉离婚的处理结果,为什么又再次起诉,以便法院根据综合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