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我国并没有相关规定工商自费部分由单位承担。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下的雇员受到伤害后尚且无需自付医疗费,那么,受到更多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更不应承担医疗费。因此如果个人无法承担医药费,可依据最高法与公司协商解决。
原《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但目前该条例已经被废止。
实践中,就自费费用是否由单位承担,存在争议。各省标准不一致。浙江省在实践中一般自费费用都要求劳动者个人承担;江苏省一般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自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