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首先通过猜测明确一下你的问题:2008年以后解除劳动合同,而2008年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怎么计算.

回答: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给予补偿,请按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规定应当补偿的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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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3
2008.2.1前未签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在2008.1.1前入职的要在2008.2.1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要求单位支付从2008.2.1起的双倍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07-13
《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因此,该法的规定应该从2008年1月1起有效。2008年前应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第3个回答  2010-07-13
与公司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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