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6月应聘到某杂志社任编辑记者,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经我一再要求于2010年4月起开始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至今有3个月的缴费记录。
2010年5月,因我父亲生病,我请假回家照顾,单位将我辞退。目前我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补签劳动合同。
但是我遇到了举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条(工资以现金形式到财务处领取)、没有工牌等,请问:
1、仅凭单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可否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作为编辑部正式员工,每期杂志的版权页均有我的名字,各期我所编辑、撰写、采访的文章也有我的署名,有些还配有本人照片。这是否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几个证据来证明:(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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