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
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
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对于立功或被
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