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小李在工作时间受了伤,经医疗部门鉴定为五级伤残。于是他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却给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于是,小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请问,法院会对工伤行政诉讼做出哪些处理结果?律师点评
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1)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结合本案而言,小李可能得到法院维持或者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特别提醒
当事人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行政行为正确的,予以维持;行政行为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