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彩礼规定内容

如题所述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就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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