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决原告不承担文劳仲裁字(2008)12号仲裁裁决的责任判决原告不承担缴纳被告的各项社会保险、一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各被告确实和原告发生过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具体进入原告单位工作的实际时间并非裁决书所认定的工作期限。各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原告均已经支付完了工资,从来没有拖欠工资的事实。由于企业陷入困境停产而无法正常生产,才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不属于原告的过失,不该承担裁决书认定的责任。原告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暂行条例》的明文规定,社保费的缴纳属于行政责任范围而不是民事争议,仲裁裁决受理显然不当。原告单位招收员工进入单位工作时候就把各项福利保险待遇计算入工资核发,一直以来没有什么异议,当时也得到员工的理解,而几年后才提出仲裁申请也超出了仲裁时效。因此,原告不该承担该项责任。多年来原告对待员工一直是依法事,但是,近来由于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停产,企业帐户被查封,无法正常生产,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只好终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而且因为非过失性终止劳动关系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的一倍工资的数额和标准,依据不足,导致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法庭依法审查被告的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不承担上述责任。我该怎么答辩,不应用应诉会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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