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解释一下你所说的情况:一个员工工作时间喝酒,因喝酒导致操作不当、致另一名员工受伤?以下分析以此为基础。
2、“算不算工伤?”:受伤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当然是工伤。如果公司为该受伤员工交了工伤险的,应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赔偿;如果未交工伤险,全部由公司赔偿。
3、“如果算工伤 应该赔偿多少”:
(1)工伤赔偿有特殊的标准,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4条来确定赔偿标准。
(2)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工资、伙食补助等。
出院后需要休养的,有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具体由医生确定),此期间需要保留工资。
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你所说情况,有可能构成十级伤残,但具体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准),根据伤残等级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用或是他提出解除合同的,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另外:你所说的操作失误的喝酒员工,公司如果有相应规章制度,可以其有重大过失为由,向他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受伤员工的损失。
附: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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