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信用卡的盈利模式:
1、利息收入即持卡人对未清偿信用卡余额所付的利息;
2、信息交换收入即收单行向发卡行支付的占特约商户交易金额一定百分比的费用;
3、持卡人年费即持卡人因获得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而向发卡行缴纳的费用;其他手续费和所得即包括从其他各种信用卡服务中产生的手续费与收入,如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快速发卡手续费、补制交易密码函手续费等;资金成本即发卡行为融得银行信用卡资产组合中未清偿的资金余额而必须支付的利息成本;
4、服务费用即前端和客户接触所产生的费用;交易处理成本即后台因客户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5、特约商户回佣即收单行因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处理并承担信用风险而向特约商户收取的费用;存款利息收益即从特约商户的存款账户中取得的存款利息收益;其他收入即出租POS及压卡机的收入等。在信用卡业务的利润中,78%来自信贷利息收入,10%来自交换费,2%来自年费,4%来自现金提取费,6%为迟缴和其他收入。
6、滞纳金、超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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