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有以下情形时可以予以辞退:
1、公务员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另外安排的。
2、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一定期限的。
4、不履行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扩展资料:
公务员辞退制的意义
1、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公务员辞退制有助于降低机关用人成本,机关可以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做,没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同时,公务员聘用关系终止后聘任制公务员即与机关脱离关系,机关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从而大大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
2、健全了机关用人机制,促进公务员制度进一步改革
公务员辞退制拓宽了机关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机关用人方式,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人事制度上的弊端,使人才流动更加合理,健全了用人机制,并且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未来改革指明了方向,将促进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3、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公务员辞退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济体系,辞退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行政救济内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而且为非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司法救济打下了基础,从而有利于完善了整个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