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异地报销流程:
一、先到社保局备案
部分城市要求必须去社保局办公地点进行备案,部分城市可以直接在社保局官网自己进行备案操作。
备案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
1、备案的原因是,是否出去长住,是否在外面工作、还是转诊住院,要把原因告诉经办机构;
2、把就医地址说清楚。
把这些信息填好之后,如果能够在社保局官网查到个人备案信息,说明备案成功。
二、选定点医疗机构
可以在社保局网上查到跨省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例如:我是北京的社保卡,打算去上海看病,那我就直接查上海支持跨省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然后再选择我具体想去上海的哪家医院。
三、持卡就医
选择好定点医疗机构之后,记得一定要用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
只有4种特殊情况,拿着社保卡可以在国内跨地域看病报销:
1、在旅行中,突发疾病需要去医院治疗
2、重大疾病,需要去其他省市转诊治疗
3、长期驻外地工作
4、退休后,把户籍迁入异地定居
社保卡本地报销流程: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
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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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看
更
多
报销准备
1、县级医院以上的转诊证明,拿一个小城镇的医保来说,如果要去异地就医,先要到县级及以上的医院,一般镇上都会有县级的医院,让医生开一个转诊证明;
2、到医院社保窗口盖章。医院的社保窗口一般会设在收费口那,拿着转诊证明去窗口,那边的工作人员自然知道怎么帮你弄;
3、到当地的社保所作个外出治疗的登记,一般城镇都有社保所,可以百度社保所的地址,因为是一个分部,所以可能在不起眼的地方;
4、外出治疗后拿回县级社保局报销,完成上面的三步,就可以去大城市的医院住院治疗了,治好了带发票、医疗本、还有社保卡、户口本等到你上级的社保局去报销就可以;
5、如果只是门诊的话,就不需要这些手续了,直接去外面先看病,看完回来到社保局报销就可以了。
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保障范围。
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合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2017年暂将未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候选药品品种,与药品供应商进行谈判协商,明确供应价格、赠送药品、服务内容、配送办法等内容,与相关供应商签订协议后,纳入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严格适应症和临床使用规范,并根据药品价格、用量和基金使用情况制定药品的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标准。
对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对暂未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大的药品,可以按照商品名分别制定支付标准。上述药品不纳入对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建立合规医疗费用动态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基本医保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负担情况等,逐步调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三)筹资渠道、标准和拨付。
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不足的市,也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途径筹集。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职工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公布。
各市每年4月底前,按照省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和上年底的实际参保人数(包括在职、退休人员)将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至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20%资金,经省组织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情况考核后,视考核情况给予拨付。每年年中新增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资金与考核后应拨付资金一并核算拨付。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1号)执行,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补偿标准。
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每年的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五)统筹层次。
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职工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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