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你的遭遇感到非常遗憾。
按照公安部61号令和消防法规定:公司法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所以照你所提供的内容来看,如果公司是你所有,那么你也应该是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了,这次火灾的制造者当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但涉及的赔偿问题和追究连带责任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首先是你管理上是否有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点:
1、你的厂房在投产时消防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确;
2、在火灾发生时厂区内消防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比如你们公司应有的消火栓、喷淋系统、是否有水,你厂房的灭火器配置是否按照要求配置,是否有效等等,在火灾发生时是否优先实施自救;
3、你厂房的生产类别和你生产的产品类别是否吻合,比如你的厂房是丙类2项,那么你的厂房即可被用作固体可燃物产品生产,比如生产包装产品。但是如果你用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那么建筑有违规使用;如果消防大队出具报告说你厂房违规使用,那就麻烦了。
4、你在公司的火源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明显的缺失,像打磨、电焊、气割作业需要实行“动火许可”和实施监火作业。
5、钢结构承包单位在你厂房内实施动火作业,是否有明确的告知“火灾危险行为”和禁火管理要求,这也很重要;
6、你厂房是否上财产保险,在责任不明确或故意纵火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有保险,需要立即报保险公司取证;
以上建议是对火灾大的方面的定性,对日后索赔法院判决很重要。
其次:
1、你们在报消防119的时候是否有明显的过失行为,是否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报警的人员吐字是否清晰,关键是否正确报警:如报告了火灾大小、具体位置、地点偏僻的是否有人在制定地点接应,等等;这些对消防大队实施救援影响很大,比如只报告了厂名,没有报告路名等等;
2、在火星产生并且在火灾燃烧初级阶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扑救;
3、火灾的肇事者是否培训上岗,是否曾经明确告知单位的消防要求;
4、对方单位的人员虽然是帮忙,但这不属于其本质工作,也就是他的帮忙不在你们的合同范围内,所以他的帮忙(误操作)导致的火灾,钢结构承包公司存在一定的连带;以及你单位的那位工人可能也会有连带责任。
5、消防大队在40分钟后才到达,而且有1辆车没水,具体判断需要取证,比如消防大队所在地到你厂房的路程是多少,正常行驶应该是什么时间内到达。
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公司可能没有消火栓或消火栓没水,这也可能是你单位消防设施不齐全,会对日后是否能告倒消防大队,也是非常麻烦的。当消防大队到达时,你单位的火灾是否处于猛烈燃烧阶段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如果出于发展阶段,消防大队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阻止火势蔓延,如果处于一片火海中的猛烈燃烧阶段,那消防大队再慢你也难告倒他的,但只来了两辆车,这和你报告火灾的时候是否要求需要派多辆消防车、是否描述过火灾过火面积,还有当地消防大队的消防车辆的数量......总之这方面的一揽子需要律师取证,当然需要专业律师了。
6、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公司消防管理是否混乱不知道,但至少存在很大漏洞,是否在平时按照消防要求举行过灭火消防演习和疏散演习,如果你消防管理上本身存在很大漏洞,法院也不会全支持你的。
对待像火灾这样的大事,需要冷静对待,冷静思考,咨询律师、如果消防大队有明显过失,也可以通过政府部门投诉其过失行为,尽量争取到有利于你的主动地位。
所以谁来赔偿的问题上:你自己要承担大部分损失、其次是肇事的钢结构单位、你的工人、你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管理过失、消防大队过失。如果有保险公司,那就非常简单了,跟保险公司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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