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有4个孩子,他生前一直跟二儿子一起生活,房子是当年二儿子以照顾他为理由购买的一套三居室,房产证上写的也是二儿子的名字,购买房的钱他说是他全部拿的,没花老人一分(可是老人的女儿说老人也出钱了,可是没有证据).
老人身体出现不好后,一直由三女儿每天来到二儿子家里来照料,晚上由二儿子来照料,老人的大儿子忙事业,户口已经迁出,不能照顾老人,只能出钱赡养老人,老人最小的一个孩子由于有残疾也已经出嫁,照顾到她的不幸,哥哥们和姐姐就没有要求她和她丈夫赡养老人
现在,老人突然死亡,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老二说,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这房子就是我的,你们几个没有权利要,想要的话,就去打官司告我吧.
这样一来,激怒了三女儿(因为老人生前身体不好的时候由她照顾,她手中有老人全部的工资 医保等)她说你不分房,我这个钱也就不分了,就当是我这几年的精神损失费.
老大 老小 老小的丈夫什么都没有得到,老大无欲无求,可老小的丈夫不甘,家人反目.
纵上,老二 老三的做法是否合法?
房子 钱财应该怎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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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