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尽管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在理论上可接受,也确实存在现实益处,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适合认定为影视作品吗?如果仅从法定形式要件来判断,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符合影视作品构成要件。即使是最常见的"三消类"游戏,玩家操作时的游戏画面也都是有动画、声音特效的连续动态画面,但这样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要认定为影视作品,似乎就得出将静态画面动态化即属于影视作品的结论,与人们通常对电影、电视剧的认识理解差距过大。
另外,如果只要是连续动态画面就能认定为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中带有独特声像效果的游戏画面,比如出色完成一个任务后系统自动弹出的绽放礼花等特定动态画面,是否也能认定属于一个独立的影视作品?如果是,是否会造成一个网络游戏不仅附载有计算机软件、美术、文字、音乐、影视等众多类型的作品,单就影视作品,就包含作为整体画面的影视作品,和作为特别动态效果画面的短小但数量众多的影视作品。不论这样对游戏权利人全方位多层次的全面保护是否必要,仅就一个网络游戏画面中包含无数个"影视作品"这一情况,客观上也无法与人们对多部电影、电视剧的一般认识同日而语。当前的司法判决将网络游戏画面认定为影视作品,主要限定在带有一定情节的游戏整体画面,属于更接近于影视剧的网络游戏类型中,笔者同意此种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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