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疾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您好!02年9月到12年9月在宁波一工厂上班10年, 06年起有买社保。12年10月发现食道癌就没再上班。工厂从12年11月到13年11月都有发部分工资。问1工厂还应继续发多久的工资?2工资领完后该怎么办?是解除劳动关系,是办理退休退职,还是保持劳动关系继续领工资?3如是被解除合同,应要求工厂怎么赔偿?4可办理退休退职吗?5退休退职后,后续治疗能社保报销吗?6退休退职后能立即领养老金吗?今年56岁。7是与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对办理退休退职有什么影响?

第1个回答  2013-12-13
您好,您的医疗期有12个月。
过了医疗期劳动合同法有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追问

解除合同后有赔偿吗

追答

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补偿一个月即可解除,没有其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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