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疾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我在公司工作7年,现发现有恶性肿瘤,我6个月医疗期已满(合同是2011年12月31日到期),我还需要继续治疗不能上班,公司如果不继续给我发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怎么处理?公司要给予我经济补偿吗?

可以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重大疾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31
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上班或者无法从事单位重新调整的岗位进行工作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时应给予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详细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ask/30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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