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双倍工资问题:2014年8月1日入职,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时间是2015年6

仲裁双倍工资问题:2014年8月1日入职,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时间是2015年6月1到2017年6月1),目前在职。我仲裁的双倍工资时间为2014年9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共计9个月。目前劳仲委已经受理准备我开庭,但是时效问题我一直没有研究明白,有的人说时效过了,有的人说没有过时效,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指点迷津,告知我理由,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知自2015年5月31日至申请仲裁前,有无去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向单位主张权利?如有,有无留下相应证据?追问

5月31日之前从未主张过,是公司不发加班费,压我报销款不想给我准备仲裁时才知道双倍工资这个事的

追答

你是何时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有无提要求双倍工资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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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25
你还在职,还在原单位吗?追问

对,目前还在这个单位上班,快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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