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时因没钱买房,父母亲将其单位集资建房的房子给我作结婚新房,自己在外又买了套二手房,当时没房改,无房产证
2、结婚4-5年间单位房子进行了房改,房产证办在我名下,(我夫妻未出房改钱,都是父母出的,父母单位可出证明)
根据新婚姻法中的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项中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和实事,此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我如果现在按结婚前的日期和父亲签订一个赠与合同,是否可行
我个人觉得婚前父母将单位集资房给我做婚房,属于是对我个人的赠与,由于没有房产证,(取得房产证需要一个过程,不是居于我及我父母的意志决定的),我父母将房屋腾出允许我居住,就是向我完全履行了赠与义务,我婚后经过单位房改取得了房产证,是对先前行为的法律确认,所以尽管是在婚后举得也应属于我的婚前财产。 不知这个想法法律认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