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费是多少

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费是多少

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费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扩展资料:

离休干部的各种待遇: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离休干部丧葬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8-27
(1)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国家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但不得超过3000元,丧葬费为250元。”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的服装、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费用。黑人联字[1988]23号规定“丧葬费由原来的250元增加到500元,此款由残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握使用,结余部分归家属,超过部门由家属负担”。黑民优[1992]120号文件规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取消不得超过分3000元的规定”。黑人联字[1994]39号规定“今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均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黑人联字[1995]13号规定“丧葬费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提高到1200元”。
(2)企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1990年前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与机关事业是统一标准,于1993年3月20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丧葬费为500元,抚恤金因工死亡为2000元,因病死亡的为1000元”。黑劳险字[1994]90号文件对企业遗属补贴做了调整,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仍保持原来水平,前面谈到拉于企业事业差距问题,在2000年离休干部企业与机关事业在离休费上基本拉平,丧葬费、抚恤金方面至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此谈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近几年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是老干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干部病故后按政策规定处理他们的丧葬费、抚恤金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二是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拉平差距后,很多老干部造成误解,认为他们从此执行机关事业标准,因此在处理他们的后事时一方面是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另一方面必然需要做一些解释工作。三是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但这些单位的老干部是在原来事业单位性质时离退休。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破产、转制、拍卖、租赁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精神,省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等六部委下发了黑老干联字[1998]4号文件。其中第9条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性质单位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原来享受的待遇不变,“对这一问题厅字[1999]33号《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通知中第五条已明确规定”,2000年以后,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调整离休费,不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因此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老干部保留原事业单位离休费标准,以后再调整工资,仍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审批,在他们病故后仍执行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3)遗属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按照黑人联字[1995]3号文件规定,遗属居住地在乡镇的,每人每月65元,居住在县城的每人每月70元,居住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的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他地市的每人每月7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5元,孤身一人的再加发1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对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厅级离休干部遗属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增加10%”。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市、各地区标准不是统一的,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企业老干部遗属按照黑劳险字[1993] 34 号文件规定一般遗属居住在乡镇每人每月50元,居住在县城每人每月55元,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七台河、大庆市每人每月60元,居住在哈市、齐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孙吴县、嘉荫县每人每月6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0元。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2000年9月27日总局转发了黑劳社发[2000]24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原65元标准的增加到105元,原50元的增加到90元。红军遗属加发20元,抗战以后参加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鳏寡孤独遗属救济费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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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3-13
、离休人员去逝后丧葬费怎什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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