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庭审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如题所述

你好,书记员首先入庭【站立】: 现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告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一行依次入庭就坐】

  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原告:【如实回答】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如实回答】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被告的关系?

  被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

  审判长:现在宣读授权委托书。【先原告后被告,由陪审员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____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____组成合议庭,由____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____任庭审纪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判长问原告】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问被告】: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现在由原告___宣读起诉状."

  原告:[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状所述外,有无补充陈述。

  原告:没有【或有,补充】。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度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状外,有无补充陈述。

  被告;没有【或有,补充】。

  审判长: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代理人:(略)

  【注:法庭上都是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所提证据有无异议?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0-11
庭审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2个回答  2021-11-15
在开庭之前,法官会强调一下开庭纪律,不允许随便发言,不能录音录像等等。
1、法官首先会询问原告、被告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有律师的这部分内容由律师陈述。
2、核对身份信息以后,法官会要求原告当庭称述一下诉讼请求,明确有哪几项,是否与起诉状上有所变动,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诉讼请求。一般都是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判决子女归谁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多少钱每个月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等。有律师的这部分内容由律师陈述。
3、之后,会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布意见,例如是否同意离婚,理由是什么,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什么意见。
4、回答完上述问题以后,法院会进行询问,一般是询问原告方,把夫妻双方从认识到恋爱,登记结婚的时间点大致讲一下,法官了解双方是闪婚啊,还是自由恋爱,还是相亲等等,自由恋爱,恋爱时间较长的,属于夫妻感情基础尚好的,如果是闪婚相亲之类的,感情基础要差点。
然后会询问离婚的原因是什么,除了起诉状上所写到的一些内容,夫妻之间还有哪些问题,对方是否存在法定的过错事实。
然后还会询问被告的意见,对于原告所说的夫妻认识、结婚,子女、发生矛盾经过等事实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那么情况是什么样的,书记员都会记录在案。
这部分主要是要调查夫妻感情基础以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一般会让当事人自己陈述,因为律师不可能对他们的感情生活了解得那么深入,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说清楚他们的感情问题。当然,我们的当事人也不用害怕,在开庭前我们一般会做庭前沟通和庭前辅导,哪些要说,要怎么说,哪些不要说,我们都会和当事人沟通好。
5、之后,法官会要求原告方先进行举证,对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来源进行说明。然后也会让被告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否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然后被告开始举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6、对事实问题,法院提问,同时原告和被告可以互相发问。
7、事实调查完毕以后,法官会根据庭审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原告、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布辩论意见。
8、最后称述。闭庭,笔录签字,庭审结束。
9、回去等候法院判决。
如果对庭审法官发问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继续咨询我。
第3个回答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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