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辞职,领导不批,而且还是试用期内,我该怎么办?

我现在想辞职,还是试用期内,和领导说了,各种推脱,就是不批,而且上班也不给你记工时,以各种理由,扣工时,如果反驳,就说你不服从管理,随便给你找个理由搪塞,感觉像逼着你走,工资也没得要得感觉,该怎么办?

首先你入职前有没有签订合同,留着你每天的打卡记录和花名册等,就是要证明你确实是这公司的员工,且每天正常上下班。其次你要跟你们领导好好谈谈,就岗位职责而言你有没有完成工作,她们评定的标准是什么,另外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辞职交接完工作就可以走,你也可以先看看你们公司的员工手册,一般试用期辞职提前多少天通知公司,到了这个天数你就可以离开,因为试用期不像转正后那么麻烦,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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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4
问题是:1、是否有签合同文。2、试用期内,有没有工资待遇。3、工作时是否认真负责,达到领导指定任务、按质按量完成。4、辞职是否符合厂规规定。5、此厂工作能否适应你,工资待遇,是否有发展空间。综上考虑。工作好,工资待遇高,有发展空间,可继续工作。试用期间,领导会根据你的成绩,予以评价。若是不适应自己发展,或无签合同,可与领导讲明原因,会批准辞职,不要太纠结。助益理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1-24
辞职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关于员工辞职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3个回答  2019-11-24
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想辞职的话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员工试用期离职只要提前三天,转正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
第4个回答  2019-11-24
既然正常程序不让走,那就找热心的记者帮忙吧,只要有记者肯帮忙,你不但可以辞职,还可以拿到改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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