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于原告未出庭或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出庭的情况的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此种情况应该按照撤诉处理进行处理。
二、对于被告未出庭或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出庭的情况的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进行判决。
三、对于原告未出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的处理。
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撤诉处理。
四、对于被告未出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庭情况的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此,被告可以不出庭,委托其代理人出庭,但须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被告既未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则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
五、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这样规定即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又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但当事人必须将不能到庭的原因,以及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书面提交给法院。基于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的特别规定,实务中对本条中的“特殊情况”应当严格掌握。“特殊情况”应当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等客观方面的事由,如地震、海啸、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等。另外,从委托诉讼方面来看,诉讼过程中的委托代理人是帮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或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在一般案件中可以特别授权,但在离婚案件中只能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代收法律文书,但不能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不能代为进行和解。而这样的规定正是鉴于离婚和人身关系的依附关系。
原告,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如其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实和理由,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该及早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通知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的,可以决定不予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予延期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庭。如其不按时出庭,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可以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撤诉处理。
如果被告既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且若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虽然被告未到庭,法院也可以依据证据作出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