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最多关多长时间

如题所述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28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理论上,经全国人大批准,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我国目前以来,尚无先例。因此,下面仅以最常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为例讲述,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长3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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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9-05
  对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
  我们假设这起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且符合刑诉法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情形。那么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刑诉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其合法羁押期限如下:
  一、侦查阶段
  1、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以1天计。
  2、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计37天。
  3、逮捕后侦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法律规定最长可达7个月。
  如果具备以下两种情形,则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还有可能更长: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顺利的情况下,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一个半月。但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则可另行计算审查期限。这样一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审查期限为(1.5个月+1个月)×2+1.5个月=6.5个月。
  上述为正常情况下,如果存在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计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的情形,一起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最长为6个月。但,这只是顺利的情况。因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在一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是可以建议补充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诉法解释》第223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上述四个法条,在一审审理期间,检察院还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且每次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审限均可重新计算。让我们设想一起案件如果按照这些规定将各种情况、期限都用足的话,那会是多长呢?(6个月+1个月)×2+6个月=20个月。
  报最高法院批准的情况:
  《刑诉法解释》第173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案件仍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法律没有规定向最高法院申请以两次为限,我们姑且根据文意“可以再次”解释为两次,那就又是6个月。至此,一起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最长可达26个月。
  此外,还有一种特使情况是,同审查起诉时一样,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不应由本法院管辖,要移送其他法院的话,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四、二审阶段
  1、上诉期(抗诉期):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移送卷宗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检察院阅卷期: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虽然刑诉法给检察院阅卷只规定了一个月的时间,可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了让自己有充分的阅卷时间,不惜违反刑诉法又制定了新的规定:
  《检察院诉讼规则》第474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这个延期审理不知期限如何?也不知这个商情延期是否计入二审法院的审限?
  4、二审法庭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本条规定,一般二审案件法院的审理期限最长为4个月,如果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延长,按照上面的计算方法,则可为10个月。
  综合计算上述几个期限可知,一个完整的二审程序最长审限可达11个月零13天。
  至此,按照我们国家两审终审的原则,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两审就终结的话,那么最长审理期限可达37个月零13天。再加上侦查时限和审查起诉时限则最长可达52个月零6天。(不包括侦查期间的新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以及检察院、法院改变管辖情形所历时限)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计入审限的,但都属于合法羁押的范畴。例如:
  1、精神病鉴定的期限,无论是在哪一个阶段都是不计入时限的。
  2、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举的四种中止审理的情形也是不计入审限的。
  3、 各办案单位之间移送案件、卷宗的时间也是不计入审限的。这几个环节短则数日,长则月余,却均不计入办案期限。
  综上,以业内人士最极端的计算方式,以二审终审为例,不计算死刑复核阶段、发回重审阶段,在看守所中被羁押的最长期限可达52个月零6天。
第3个回答  2015-08-28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五)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你弟弟这个情况是正常的。
第4个回答  2022-03-02

当家人朋友进去后,相信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什么时候才能判刑?小编就在这里给大家解答一下。

一般来说,案件在5,6个月就会拿到判决的,团伙作案的话时间会更长一点,但是也是有一个期限的。不是说会无休止地延期下去。想念家人可以多给他们写写信,没时间去寄信可以搜 链心寄信,手机上就可以写了寄出去

主要有三个阶段:

1.侦查期:刑事拘留至多37天,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如果不批捕,则取保。如果批捕后会有两个月的侦查期。案件重大的可申请延期一个月或者两个月。

2.审查起诉期:此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期半个月。此阶段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一次侦查期为一个月。

3.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延期三个月。遇见不可抗力因素,可以继续延长。


在不退侦的情况下:

6个月左右拿到判决。每个阶段不会走满,所以一般在5个月左右。


侦查两次延长三次的情况

11个半月拿到判决。这个也不会走满,所以在10个月-11个月左右

以上情况为一般情况,如案情重大时间会再长1、2个月。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补充侦查两次,所以起诉在9个半月来,1年以内拿到判决都算比较正常的情况的。

小编希望各位能早日与亲人,朋友团聚,热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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