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问题

我是浙江三门县的,因为铁路建设,房屋(宅基地)被征用了,原有的实际占地面积是82.29平米,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是49.92平米,庭院占地面积为32.37平米,这些都是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 但现在只赔偿占地面积为50平米的地基给我,剩余部分村委会说不给补偿,这种行为合法吗? 我想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我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我该找什么部门进行反应,或者我诉诸法律能否保障我的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综上所述,村委会说不给补偿,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你完全可以依法,并有充足的理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估计村委会可能贪污你的补偿款了)。建议你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去具体咨询一下补偿标准,并反映相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实在不行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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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5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2个回答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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