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九月初进公司的,满一个月后就转正了,财务也说转正就买了社保,可是本月因与公司发生矛盾,被公司辞退了,公司规定每月的15号给予发放工资,我过去领工资时财务说暂时还不能领,我就问为什么,她说BOSS还要查什么东西,意思就是还要扣我的工资。现在都快月底了我又去催工资,财务那说又说现在还不能领。你们说我该怎么办?我走时他们把我的工牌也要走了,我拿什么证明我与公司有劳动关系,记得进去时就填了份公司的入职简历,劳动合同好像也没签!我该怎么办?
我们领工资没有工资单的,财务只给你看下,你觉得没错就签个字领了。现在我手上一点证据也没。唯一的只是同事证明了,如果她们也。。。。那岂不。。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