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给出相当或高于原有待遇条件的新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订这一情况用人单位不必支付赔偿金外,其余情况下用人单位均需支付赔偿金,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而您所说的“N+1”赔偿规则在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于合同期内予以辞退,则必须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通知——合同到期不在此列,所以您这种情况的赔偿就是N(工作了几年赔偿几个月工资,参照上方引用内容),无论公司是否有提前通知都是N,公司是没有提前通知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法律义务的。
如有用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