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计息方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以下几项计息的基本原则: ①计算各种存贷款利息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一下四舍五入。凡是分段计息的,每段利息应先保留至厘位,各段利息相加得出利息总额,再将分位以下的厘位四舍五入。 ②期限的计算。A.算头不算尾。也就是指从存入日期起至支取日前一天止。存的当天计息,支取的当天不计息。例如一笔存款,5月13日存入,6月25日支取,5月13日存入的这一天是“头”,计息;6月25日支取这一天是“尾”,不计息。所以,该笔存款计算存期应为一个月零十二天。B.对月按30天计算,不论大月、小月、闰月、平月均是如此。C.自存款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一年按360天计算。如1989年8月6日存入,至1990年8月6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日为一对月。如1989年6月5日存入,至1989年7月5日支取即为一对月。如存入日为到期或支取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或支取月份的最末一天做对月计算。如1988年10月30存入,定期半年,到期日应为1989年4月30日。再如,1989年8月31日存入,定期半年,到期应为1990年2月28日。D.定期储蓄到期日如遇假节日,储蓄机构由于不对外办公,所以可提前一天支取,视同到期,按到期计算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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