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给一些青年的结婚和婚后生活带来种种困难,应当严格禁止。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双方的感情,互赠某些财物,不能简单地视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共同点都是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是买卖婚姻通常是包办强迫婚姻,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基本上是自主婚,但不是以感情作为基础,而是把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作为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
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双方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男女双方表达爱情而互赠礼品,并不以此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是正当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