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丢失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机关寻察。
丢失档案的单位通常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人才交流机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单位已经解散,劳动者的档案丢失,致使到了退休年龄无法退休,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机关,应当有备份或者移交的档案。
且若劳动者么有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需要尽快办理补办手续。
补办手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补办档案之前,个人需要准备一些基本的个人材料,这样工作人员才能帮助办理相关的手续,可能并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的个人,可以提前与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并开具档案遗失证明和补办申请书;
2、在补办档案的过程当中,个人一定要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档案在以后可以正常的发挥作用,而在处理的过程当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觉得流程过于复杂,另辟蹊径,结果就导致档案无法正常使用;
3、补办好的档案,当事人一定要尽快将其托管到档案机构当中,这样才能够让档案在以后一直保持有效不再出现问题。而当事人可能就是因为将档案保存在手中,所以才造成其发生丢失的情况,且档案保存在手中,即使没有丢失,也容易会因为处理不当而失去作用。
【法律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