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
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按上述规定,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方面之一,用人单位【1】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2】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
3、交接与不交接,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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